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

《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是上海市为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制定的专项法规,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,并于2024年进行修订。以下是该办法的核心内容概要:

一、适用范围与定义

  1. 监管对象:涵盖集中式供水(包括管道分质供水)、二次供水设施、现制现售饮用水及涉水产品(如管材、水质处理器等)。

  2. 关键定义

    • 集中式供水:指从水源集中取水,经统一净化消毒后通过管网输送的供水方式。

    • 二次供水: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。

二、管理职责

  1. 政府保障:市、区政府需将饮用水卫生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并提供财政预算支持。

  2. 部门分工

    • 主管部门: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统筹全市监督工作,区级部门负责辖区管理。

    • 协同部门:水务、生态环境、房屋管理、城管执法等部门依职责配合。

三、卫生监督要求

  1. 水质检测

    •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需每季度检测水质并向业主公示结果。

    • 涉水产品需通过卫生安全性评价,符合国家标准。

  2. 特殊规定:利用新材料、新工艺生产的涉水产品需取得国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。

四、罚则与责任

  • 对违反卫生标准的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。

  • 县级卫生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,负责乡镇检查工作。

五、配套措施

  1. 水源保护:同步实施《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》,强化水源地生态保护。

  2. 便民服务:通过"一网通办"平台提供饮水卫生相关政务服务,如检测机构查询等。

该办法通过多环节监管和技术规范,构建了从水源到终端的全链条卫生保障体系,2024年修订后进一步强化了与生态环境、健康城市建设的协同性。如需具体条款或最新动态,可参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水务局官方发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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